申請流程圖
承租社會住宅資格
(一)申請資格限制:
- 年滿 18歲(含)以上或未滿 18歲已結婚之中華民國國民。
- 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符合其一條件即可)。
(二)財產限制:
- 家庭成員*註1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 *註2。
註1: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血親、姻親)(即父母、子女或祖父母);每一家庭成員以申請一戶為限。
註2: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下同)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三)所得限制:
-
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低於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年所得(115年度為新臺幣145萬元整),
且年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114年度為新臺幣6萬2,125元整)。註3
註3: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
(四)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 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國民住宅等候。
- 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及完成清空點交與遷出程序。
社會住宅優先戶資格
申請優先戶入住限制(要以優先戶入住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 申請人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特殊境遇家庭。(應檢附當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正本)*註4。
註4: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 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簽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 1 個月內的近期產檢。
(3)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 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
(4)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安養機構)出具之證明影本)
5.65 歲以上之老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應檢附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
7.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應檢附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9、原住民。
10、災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並應提供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街友。(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本中心通報相關主管機關認
1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提供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或經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 項目 | 內容 | 權重 | 備註 |
|---|---|---|---|
| 低收入戶 | 列冊之低收入戶 | +4 | 檢具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 中低收入戶 | 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 +2 | 檢具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 特殊境遇家庭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 | +6 | 檢具當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版。 |
| 育有未成年子女 | 2 人以上 | +4 | 1. 申請人育有未滿 18 歲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 (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 2. 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 3 人以上 | +6 | ||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 | +2 | 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 |
| 老人 | 75 歲 (含) 以上 原住民族65歲(含)以上 |
+4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 65 歲 (含) 以上,未滿 75 歲 原住民族55歲(含)以上,未滿65歲 |
+2 | ||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2 | 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 (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 | |
| 身心障礙者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6 |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 中度身心障礙者 | +4 | ||
| 輕度身心障礙者 | +2 | ||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2 | 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影本。 | |
| 原住民 | +4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
| 災民 | 災民指各級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 +4 | 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
| 遊民 | 遊民指經各直轄市、縣 (市) 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為有安置必要及意願者。 | +2 | 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 經直轄市、縣 (市) 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 +2 | 提供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或經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

符合資格者將依照以下流程抽籤:
一、 育兒家庭戶
(一) 資格審查:確認是否有「育兒家庭戶」資格。
(二) 排序方式:符合資格者,直接依據「亂數序號」進行排序。
(三) 名單產出:
1.獲房型正取資格者:列入「育兒家庭戶各房型正取名單」。
2.未獲正取資格者:列入「育兒家庭戶各房型備取名單」,依亂數序號排序等候。進入優先戶審查抽籤。
二、 優先戶
(一) 資格審查:確認是否有「優先戶」資格。
(二) 排序方式:符合資格者,依據「評點分數」進行排序。
(三) 若遇同分狀況,則進一步依據「亂數序號」排定先後順序(即依分數高低及亂數序號排序)。
(四) 名單產出:
1.獲房型正取資格者:列入「優先戶各房型正取名單」。
2.未獲正取資格者:列入「優先戶各房型備取名單」,依分數與亂數序號排序等候。
三、 一般戶
(一) 婚育戶
1.資格審查:確認是否有「婚育戶」資格。
2.排序方式:依據「未成年子女人數」進行「婚育戶加分」評比。若分數相同,則依「亂數序號」排序。
3.名單產出:獲正取者列入婚育戶正取名單;未獲正取者列入婚育戶備取名單。進入睦鄰戶審查抽籤。
(二) 睦鄰戶
1.資格審查:確認是否有「睦鄰戶」資格。
2.排序方式:依據「亂數序號」排序。
3.名單產出:獲正取者列入睦鄰戶正取名單;未獲正取者列入睦鄰戶備取名單。進入警消戶審查抽籤。
(三) 警消戶
1.資格審查:確認是否有「警消戶」資格。
2.排序方式:依據「亂數序號」排序。
3.名單產出:獲正取者列入警消戶正取名單;未獲正取者列入警消戶備取名單。進入一般戶審查抽籤。
(四) 一般戶
1.資格審查:確認是否有「一般戶」資格。
2.排序方式:依據「亂數序號」排序。
3.名單產出:獲正取者列入一般戶各房型正取名單;未獲正取者,則列入一般戶備取名單,並依亂數序號排定備取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