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5 條:「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規定,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機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據以審酌認定之,符合者,申請承租新店央北青年社會住宅時,請應檢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俾憑審核。
2.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
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尋獲達 6 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達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遭處 1 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