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盈餘回繳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辦法

16 Aug 2021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經營新北市委託社會住宅資產(以下簡稱委託資產)所生之年度盈餘,係按經營委託資產之當年度
營業收入,扣除業務、管理及維護等經常支出與基本營收繳回款之營運成本。
前項業務、管理及維護等經常支出,包含因委託資產之使用收益致須負擔之管理維護支出,及本中心日常營運費用之分攤。
前項日常營運費用之分攤方式,應以委託資產所生之年度收益佔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比為分攤基礎。
第  3  條  
本中心就前條第一項基本營收繳回款之營運成本,應按經營委託資產之當年度營業收入,依下列方式計算,解繳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一、當年度營業收入一億五千萬元以下部分,解繳其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四十。
二、當年度營業收入超過一億五千萬元未達三億元部分,解繳其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三、當年度營業收入超過三億元未達五億元部分,解繳其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四、當年度營業收入超過五億元以上部分,解繳其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七十。
如年度營運成果無法依所定解繳比率回繳本基金時,應敘明理由專案報請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其減繳比率。
第  4  條  
本中心依經營成果計算之年度盈餘應全數回繳本基金,如有其他營運需求時,得敘明理由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其回繳金額。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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