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16 Aug 2021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第一類謄本,應符合下列要件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 一、執行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或第六款業務。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其通知單無人領取。
第  3  條  
本中心依前條規定報請本府同意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前條第二款所定無人領取之通知單影本。
二、載明土地地號、建物建號、登記名義人、他項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之資料清冊。
第  4  條  
本中心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第二條之資料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本府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前條之資料。
第  5  條  
本中心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一、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人個人全部。
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人個人全部。
第  6  條  
本辦法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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