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受託辦理都市更新業務收費規章

02 Sep 2021

110 年 3 月 5 日第 1 屆第 2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章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非新北市政府之其他機關或機構、依都市更新條例成立之更新團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自然人得委託本中心辦理都市更新業務,收費標準如附表,並得另訂契約辦理。

第三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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