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章

07 Sep 2021

110 年 3 月 5 日第 1 屆第 2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章 參與方式

第 一 條 本規章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中心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方式如下:

一、價購不動產。

二、資金參與。

第二章 價購不動產方式

第 三 條 本中心得以價購更新地區範圍內公、私有不動產之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

第 四 條 價購不動產作業須由業務單位研提詳細價購計畫,經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第 五 條 第三條價購不動產之價格應由業務單位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取得各項市價資訊,經綜合評估後簽報執行長決定之。

第三章 資金參與方式

第 六 條 資金參與之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具資金參與計畫書及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本中心受理資金參與申請案件後,得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協助評估。

三、資金參與申請案件經提本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 七 條 申請資金參與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成立之專責機構。

三、本條例主管機關同意實施之其他機關(構)。

四、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受委託或委任之機關(構)。

第 八 條 資金參與之項目如下:

一、都市更新規劃費用:包括都市更新可行性評估費用、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等費用。

二、都市計畫變更費用。

三、工程費用:包括公共設施與建築物之規劃設計費、鑽探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其他必要之工程費用。

四、稅捐及管理費用:指必要之稅捐、人事、行政、信託及其他管理費用。

五、權利變換費用: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費用。

六、公開評選實施者或資金參與者費用。

七、其他與資金參與相關之項目。

第 九 條 資金參與計畫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及現況。

二、實施者及主辦單位。

三、計畫目標及整體規劃構想。

四、實施方式及招商資金參與方式。

五、市場分析。

六、財務計畫及可行性分析。

七、申請資金參與用途及資金額度。

八、撥款及回收計畫。

九、實施進度。.

十、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事項。

第 十 條 簽訂資金參與契約

資金參與計畫書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本中心應與資金參與對象簽訂資金參與契約。

第十一條 撥款方式:

一、依董事會審議通過之資金參與計畫書期程撥款。

二、資金參與對象為第七條第三款至第四款者,申請單位應於國內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專戶,辦理本中心資金參與之收付事宜。

第十二條 資金參與之回收計算原則如附件二。

第十三條 資金參與之回收時機:依董事會審議通過之資金參與計畫書期程辦理。

第十四條 資金運用監督:

一、申請單位應於本中心撥款後,於每季第一個月之第五日前填寫本中心資金參與都市更新計畫之進度管考表(格式如附件三),向本中心提報資金運用情形。

二、本中心得隨時查核資金運用情形。

三、資金參與金額之運用應符合第八條規定項目,如有違反並經本中心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本中心得停止撥款協助,並要求申請單位於本中心發文日一個月內返還已撥付之全部金額並加計利息,利息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一碼計息。

四、資金參與案件有下列情事者,本中心得停止資金參與及撥款;本中心已撥付之金額由申請單位於終止日起一個月內研擬還款計畫,載明還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等內容,由本中心提報董事會同意後依該還款計畫還款,屆期未提出還款計畫者,應於終止日起三個月內將本中心已撥付之金額一次返還本中心;還款期間屆期未返還者,就未還款部分加計利息,利息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一碼計息。

(一)資金參與案件之開發方式或計畫因政策調整、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開發方式或計畫改變與原資金參與計畫不符。

(二)資金參與案件執行期程逾本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所定期限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撤銷者。

(三)其他經董事會通過之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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