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會計制度設計原則規章

08 Sep 2021

110 年 3 月 5 日第 1 屆第 2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規章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章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及新北市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導入企業會計準則作業手冊辦理,並應配合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營運(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四 條 本中心會計制度之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並得視需要分章分節:

一、總說明及總則:應敘明本中心之屬性,組織系統及所轄各部門名稱與職掌,並敘述會計制度訂定之沿革、適用範圍及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等重要內容。

二、簿記組織系統:指本中心人自會計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其間所經過之步驟及程序。

三、財務報表:指本中心表達其財務狀況、營運(業務)成果、現金流量及淨值變動等事項之報表。其規範應包括財務報表編製原則、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格式、財務報表之註釋及財務報表之編送時間等事項。

四、會計科目:為本中心表達交易事項之特定名稱,不僅為會計事項分錄、記帳、編表之依據,並為本中心營運(業務)成果及財務狀況之要素。其規範應包括會計科目設置原則、會計科目之分類、定義及編號等事項。

五、會計簿籍:指本中心保存交易紀錄之工具。其規範應包括會計簿籍設置原則、簿籍之種類及格式、簿籍之登載等事項。

六、會計憑證:指本中心所轄各部門在處理其事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文件,其功能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表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其規範應包括會計憑證設置原則、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會計憑證之製作與使用等事項。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指本中心依據現行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參酌實際營運(業務)情形所訂定之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及程序。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指本中心依據現行有關法令對各種財務報表、會計簿籍、會計憑證、電子處理會計資料之儲存體與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會計檔案之保管、調閱、銷毀程序等明定相關管理規範。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指本中心參考內部審核處理原則所為之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工作審核。

第 五 條 本中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並以新台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 六 條 本中心應依法令規定與管理控制及決策需要,定期與不定期編製財務報表,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第 七 條 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其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及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議會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第 八 條 本中心所使用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應按其營運(業務)需要,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會計科(項)目核定表』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訂定。

第 九 條 本中心會計制度之會計簿籍及憑證,應視事實需要及營運(業務)繁簡設置,並力求簡化、一致。

第 十 條 本中心會計制度所定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力求簡單明瞭,便於追蹤核對,並得視會計事務性質及營運(業務)實際需要,擇下列事項訂定之: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指本中心處理其會計事務時所依循之原則,內容包括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淨值、營運(業務)收入、營運(業務)成本、營運(業務)費用、營運(業務)外收入、營運(業務)外費用與餘絀計算。

二、普通會計事務處理:指本中心將其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結果編製財務報表傳達予報表使用者之過程,其內容包括會計憑證之取得、審核及編製、會計簿籍之處理、財務報表之編製、決算之辦理等事項。

三、出納會計事務處理:指本中心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之收付、保管、登記、移轉、帳務、報表等會計處理事項。

四、營運(業務)會計事務處理:指本中心除普通會計事務處理外,專屬所轄各部門或各營運(業務)間之帳務處理與財務報表之編製等事項。

五、管理會計事務處理:指本中心運用管理會計之方法,評核所轄各部門或各營運(業務)項目之效能,提供管理決策所需資料,其內容依性質包括預算管理、利潤規劃、財務分析、責任會計與績效衡量、統計分析、投資決策分析及其他等會計處理事項。

六、財產會計事務處理:指本中心財產之預算編列、增置、保管、使用與維護、減損與報廢、盤點與檢查、帳務、報表等會計處理事項。

七、採購會計事務處理:指本中心採購招標、訂約、履約、驗收、保固等會計處理事項。

八、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指本中心運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一部或全部,其內容包括電子處理會計資訊系統之設計、代號之編訂、憑證格式之設計、程式之編製、報表之設計、會計資料之輸入及輸出、會計資料錯誤更正等會計處理事項。

九、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為利權責分工,本中心應依營運(業務)性質明確劃分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俾利依循。

十、其他會計事務處理。

第十一條 本中心之會計檔案,應自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日報、月報得縮短為三年其屆滿保存年限者,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議通過後,始得予銷毀。但涉及政府機關指定用途之補助與委辦等經費,如憑證留存本中心者,應報請新北市政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本中心之會計檔案遇有滅失、毀損等情事時,應報請新北市政府處理後,再轉報審計機關。

第十二條 本中心年度財務報表及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第十三條 本中心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專人辦理,並於會計制度中明定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之交代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章自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應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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