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組織章程

28 Jul 2021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組織章程
民國110年1月4日第1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民國110年3月5日第1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8月29日第1屆第11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行政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遴選,提請本府市長聘任之。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局遴選,提請本府市長聘任之。

第 三 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與補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自治條例及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之規定。

第 四 條 董事長為執行營運,得將人員、資產、組織等事宜,授權執行長經營管理,並視實際需要調整相關組織、業務及經費,但應報董事會備查。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執行長應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董事會設置稽核,以執行本中心內部稽核業務。
董事會得將本中心資產編列清冊,授權執行長經營管理之。

第 六 條 執行長掌理本中心下列事項:
一、發展目標、發展計畫及相關規章之擬訂。
二、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擬訂。
三、年度預算之擬編。
四、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出。
五、經費籌募來源及方式之擬訂。
六、業務執行計畫之核定。
七、業務執行成效之監督。
八、所屬人員之任免。
九、其他管理督導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其他重要事項,應提報董事會審議。

第 七 條 本中心得置副執行長一職,至多二人,由執行長遴選進用,以襄助執行長處理本中心業務。


第 八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部:

一、資產管理部
二、綜合業務一部
三、綜合業務二部
四、行政部
各部置經理一人,各部為執行業務,得分組辦事。

第 九 條 資產管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社會住宅之管理及營運、受託管理事項。
二、辦理不動產銷售、租賃及營運管理事項。
三、其他與不動產相關之業務。

第 十 條 綜合業務一部主要辦理公辦都市更新業務,綜合業務二部主要辦理民辦都市更新業務,兩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整合之事項。
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投資之事項。
三、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相關資料調查及蒐集、統計分析及研究、教育訓練。
四、提出都市更新相關之策略規劃、辦理可行性評估、擬訂都市更新計畫案、與都市更新有關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五、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召開公聽會、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計畫審議作業等相關事務。
六、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或投資人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工程採購、專案管理等相關事務。
八、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業務內容授權執行長統籌管理,並視實際執行調整之。

第 十一 條 行政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財務規劃、營運資金計畫、會計帳務、預決算編列、稅務申報等財政及會計相關業務。
二、本中心人事任用及管理之相關人事業務。
三、辦理本中心法務。
四、辦理本中心資訊機房及資訊系統管理、網站系統管理等相關資訊處理、分析及管理事務。
五、辦理本中心公關事務。
六、住宅、不動產及都市更新行政業務推動、採購、研究考核、督導及管理等相關事宜彙整。
七、辦理本中心行政庶務。

第 十二 條 本中心得視組織發展需要,聘請外部專家、學者為顧問。


第 十三 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第 十四 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本府提請議會同意後解散之。


第 十五 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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