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28 Jul 2021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條規定遴選人員後,報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三條  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由本局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人員後,報請本市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四條  本局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及聘任作業。
第五條  本局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第六條  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局報請本市市長解聘之。董事或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局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報請本市市長解聘之。董事或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本局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辦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局報請本市市長解聘之。
第七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或監事,於任期届滿前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局遴選人員後,報請本市市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一、辭職或死亡。二、經本局報請本市市長解聘。
第八條  本辦法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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