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專案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16 Aug 202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經專案核准提供使用事項有所依循,以提升運用效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為本市興辦並委由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營運管理之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得按其業務需要,以自行管理、委外經營或標租方式(以下簡稱營運),就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簽報本府專案核准提供下列公益服務使用:

(一)公共福利設施: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住宿式長照機構、長照服務機構與身心障礙福利設施、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二)專案弱勢住宅:安置特殊境遇家庭及身心障礙者。
(三)專案安置住宅:配合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都市更新政策需求、協助本市重大災害災民安置或經本府專案核准留用為安置用途之住宅單元。
(四)其他一般型公益附屬設施:前三款以外之公益服務使用或因社會福利需求留用之商店空間及附屬設施。

四、依前點規定提供公益服務使用之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應按下列方式收取費用:

(一)公共福利設施及專案弱勢住宅:依使用面積每坪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計算。
(二)專案安置住宅及其他一般型公益附屬設施:除稅費及管理費外,其租金以提供使用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行情之百分之八十計算;惟如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其租金另計之。
依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辦理標租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稅費由本府所屬各機關自行繳納。

五、前點費用及因營運產生收入,應繳納至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帳戶,並自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通知點交日起繳納。

本府所屬各機關於營運前,應依使用面積每坪每月新臺幣二百元計算繳納費用。

六、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之使用坪數(含公設),依權狀面積為準。


七、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之提供使用期間為四年,如本府所屬各機關有繼續使用需要者,應於期滿一個月前,簽報本府專案核准繼續使用。

依本原則辦理標租者,使用期限與標租期間相同。
經通知點交提供使用之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新北市公有建物供需調配精進方案實施計畫辦理:
(一)使用期間屆滿,而未核准繼續使用。
(二)通知點交日起一年未營運。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因政策變更經評估無使用需求。

八、本府各所屬機關返還提供使用空間時,應回復原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九、本府城鄉發展局對於專案提供使用之空間,得基於營運管理之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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