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16 Aug 2021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年度業務及營運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
鑑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城鄉發展局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遴選推薦,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長聘(派)兼之。
評鑑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評鑑委員會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評鑑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聘(派)
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第  4  條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指定,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評鑑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  5  條  
評鑑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第一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  
績效評鑑得採書面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委員會會議決議,且應
有三位以上之評鑑委員出席。
第  7  條  
年度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營運績效評鑑自評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報本府複評。
二、複評:本府收受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後,應交評鑑委員會辦理複評。評鑑委員會複評時,得視需要採實地訪視方式進行,並參酌營運績效自評報告
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本中心應於回復評鑑意見及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後,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報本府核定。 三、核定:前款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七月一日前核定,並由本中心於評鑑年度次年七月十五日前公開。 本府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交分析報告,送本市議會備查。
第  8  條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第  9  條  
本府應以本中心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據,並得限期命本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列缺失或尚待改善之事項積極改進,及納入業務規劃。
第  10  條  
本辦法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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