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擬訂新北住都中心出租住宅遞補作業原則

01 Sep 2023・公告消息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出租住宅遞補作業原則

一、
作業依據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與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訂立契約並提供市有不動產予本中心使用。本中心依據各契約書約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負責出租住宅之營運管理及招租作業。為辦理出租住宅遞補作業特制定本作業原則 。

二、
辦理對象
依據各出租住宅申請須知規定具備相關資格之申請 人。

三、
作業方式
(一)申請人之遞補作業方式:依各出租住宅申請須知辦理。
(二)遞補名單列冊
1、出租住宅申請人按其所屬之承租房型列入遞補名冊並依各出租住宅申請須知規定進行遞補。
2、出租住宅申請人遞補名冊之有效期間為自本中心公告之日起三年,屆滿後遞補名冊失效,且遞補承租申請人亦喪失本案承租申請權。
3、出租住宅申請人遞補名冊於有效期間內遞補完畢或於失效後仍有餘屋者,得由本中心或本中心委託之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管或代管服務廠商得採本原則第五點隨到隨辦申請作業辦理,但本中心另有公告者,應依公告作業。
(三)遞補作業
1、出租住宅之分配比例應依各出租住宅申請須知規定開放承租之房型辦理。
2、列入各房型之遞補名冊進行遞補。
3、依各房型之申請人遞補名冊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簡訊、app推播等方式擇一推播等方式擇一通知通知各房型申請人各房型申請人之之順位遞補選屋、通知申請人前來看屋及選屋,以及簽約日期及報到時間(申請人應於本中心所訂定之日期完成看選屋及簽約作業)。
4、隨時線上查詢隨時線上查詢已完成遞補之選屋序號。已完成遞補之選屋序號。
5、依依各房型申請人各房型申請人之順位之順位通知通知遞補遞補。

四、看屋、選屋、公證簽約、點交流程
(一)申請人或其受託人完成報到後,由本中心或本中心委託之物管申請人或其受託人完成報到後,由本中心或本中心委託之物管或或代管服務廠商代管服務廠商解說看屋、選屋、公證簽約、點交作業流程解說看屋、選屋、公證簽約、點交作業流程。
(二)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於「房屋選屋確認單」上簽認後,皆不得以任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於「房屋選屋確認單」上簽認後,皆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變更承租標的何理由主張變更承租標的。
(三)如申請人或其受託人選擇簽署如申請人或其受託人選擇簽署「放棄選屋切結書放棄選屋切結書」,視為同意放棄承租權利。
(四)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於「房屋選屋確認單」上簽認後,隨即提供公證簽約通知書、押金及租金繳款書等書面資料。
(五)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應依繳款書上之繳費期限內繳納押金及租金。
(六)完成繳費後,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應於公證簽約通知書上所載日期時段至指定地點進行公證簽約及點交房屋。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應於人應於確認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內容後於該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簽名及用印,嗣經民間公證人現場公證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簽署後,始完成簽約作業。又該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一式三份,由承租人、本中心及公證人各執一份。
(七)如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未依本中心所訂定之日期繳納押金及租金或完成公證簽約作業,視為同意放棄承租權利。
(八)於房屋租賃契約書簽署並公證後,再由本中心或本中心委託之物管或代管服務廠商依據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屋附屬設備清單」所載之項目逐項點交予申請人或其受託人,始完成承租作業。
(九)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於點交時若發現室內自來水、電、瓦斯等未接通或其他不堪居住情況,應於「房屋附屬設備清單」上載明缺失情況並簽名確認後,得要求限期改善。承租人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更換房屋、調降租金或其他形式之補償。

五、隨到隨辦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資格依本原則第一點規定辦理。
(二)隨到隨辦申請作業辦理前, 本中心或本中心委託之物管或代管服務廠商須提報「 XX 出租住宅 X 年第 X 次隨到隨辦申請作業辦
理說明」予本中心,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該次申請作業之預計受理申請時間、申請資格和相關辦理流程等 ,本中心同意辦理並公告網頁後,始得辦理相關遞補作業。

(三)辦理方式::
1、依各房型應補之申請人、受理申請起訖日及抽籤日,公告於本中心網頁,並於申請須知載明申請方式統一辦理受理申請等手續,同時繳交文件並當場審核,資料齊全並合格者於現場核發收件序號,資料不齊或不符資格者將不受理及核發收件序號。
2、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依據各出租住宅申請須知選屋序位辦理,並將申請人之選屋序號公告於本中心網頁。
3、依據各出租住宅申請須知選屋序位辦理取得選屋序號之申請者,依據該次順序納入遞補名單最後一位遞補者排序之後,即成為本原則第三點第(二)項之遞補名單,並依本原則作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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