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住都中心出租住宅(約定專用)管理規則

02 Jan 2024・公告消息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護出租住宅(以下簡稱本社區)承租戶的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訂定約定專用部分管理規則,以資共同遵守,本管理規則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社區之公共設施使用權屬於全體住戶及承租戶(包括不限於承租人、與承租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之家屬及經承租人同意使用本社區之第三人,下同),任何承租戶或其他個人均不得有侵占、毀損或有妨礙其使用效益之行為。

第二條 為維護約定專用部分之外觀完整,承租戶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進行裝潢、整修、加建、違建、或任意更改。
二、有破壞結構之行為,若因有危及其他住戶及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時,除由承租戶須負擔所有賠償及負起法律責任,也須立即復原。
三、於牆面任何位置張貼海報、告示、任何招牌、鐵鋁窗等影響外觀一致性之設施。
四、裝設花(盆)架、帆布架、曬衣架、木架、鐵架、儲物櫃等。

第三條 為維護約定專用部分之環境整潔、美觀,承租戶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存放垃圾、廢棄物、有毒、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及引發惡臭、異味及刺鼻味等相關物品。
二、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例如私人物品、置物架、牆壁掛鉤、腳踏車、家具、花盆、雜物、廢棄物、易燃物品、易爆物品等)。
三、不得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紙屑、菸蒂、廢棄物、垃圾或放置任何空箱;不得自高處丟棄任何物品或垃圾。
四、不得私自於花圃內栽種任何花木或蔬果,另須定期維護花圃整潔並定期修剪花圃內的雜草、清除露台四周地面及花台牆面青苔、清潔露台地面等,並維護美觀及安全。
五、承租戶不得圈養寵物於約定專用範圍內,飼主未主動立即清除寵物於約定專用範圍內活動所遺留之排泄物時,經本中心所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人員(下稱管理單位)或他人發現舉報後執行相關扣點程序。另以不影響他人生活品質、安寧、衛生、安全為原則。
六、保持約定專用範圍內淨空,維護生活環境、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木或破壞環境設施。
七、不得於約定專用範圍內任意堆置積水器皿造成衛生之問題(例如花瓶、花盆水盆、廢棄瓶罐、水桶、花盆底盒等),得保持環境乾淨且須定期清理積水避免蚊蟲孳生影響社區衛生及健康。

第四條 為維護約定專用部分之安全設施,承租戶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約束兒童於約定專用範圍內不得騎腳踏車、攀爬等:如因不當行徑而發生意外,該承租戶或行為人之家長應負起連帶責任(含賠償)。
二、不得私自接用公共水電。
三、不得在約定專用空間使用任何明火或燃燒任何物品。

第五條 違規處分:承租戶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則之情事者,由管理單位依本條規定執行扣點等處分,承租戶不得聲明異議。

一、執行扣點等處分之流程如下:

二、執行扣點等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依承租戶違規情節分為預先警告、扣點、立即終止契約等三種標準。
(二)承租戶同一情事違規警告一次仍未改善者,管理單位得發函執行累計扣點。
(三)承租戶同一情事違規經溝通或警告雖已改善,如再次違規,管理單位得不經警告逕行發函執行扣點。
(四)承租戶違規情節重大,本中心得通知立即終止租賃契約。
三、違規依據:
(一)承租戶違反本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四條之任一規定者,得不經警告即按次數執行扣五點累計。
(二)承租戶違反本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任一規定者,經警告一次未改善,得按次數執行扣四點累計。
四、終止租約或不得續約標準:
(一)依本條規定,承租戶如被扣點累計達30點者或構成立即終止租約事由者,出租人得發函通知承租人立即終止租約。租約到期時之扣點累計達15點以上(含)者,不得續約。
(二)記扣點項目由管理單位每月登記,點數併入每戶之累計點數中,累計點數若已達前目規定之標準,由管理單位報請本中心發函通知承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應依租賃契約之約定返還房屋。
(三)承租戶返還房屋時如有積欠應負擔之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遺留物品處理費、公證費、修繕費或損害賠償等費用,於未完成清償前不得再申請承租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或出租住宅。

第六條 本社區承租戶須遵守本社區住戶規約與管理單位、管理委員會或本中心訂定之各項管理辦法,如有違反者,除應依本管理規則規定辦理(例如:扣點)外,本社區承租人應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承租戶如違反本管理規則之規定而造成約定專用部分之毀損時,應於管理單位或本中心所訂期限內自行修復並回復原狀。如由管理單位或本中心修復時,修繕費用由承租戶負擔;如造成第三人損害者,亦應自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八條 本管理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租賃契約、本社區住戶規約,或管理單位、管理委員會或本中心訂定之各項管理辦法辦理。如本管理規則與本社區住戶規約互有矛盾時,依本中心解釋為準。

第九條 本管理規則,得由本中心視實際需求隨時辦理修訂並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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