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出租住宅第1次隨到隨辦-板橋來青

05 Jun 2024・公告消息
113年度出租住宅第1次隨到隨辦-板橋來青出租住宅
申請須知
(※僅限現場收件;無郵寄與線上申請)
※本案公告日為 113 年 6 月 5 日,本次受理應檢附之文件申請日須為 113 年 6 月 5 日(含)以後申請。

資料下載(請點選):申請須知申請書


一、 開放承租之房型、租金及租期:

(一)出租住宅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公館街 20 號 - 48 號
(二)房型及月租金:
戶別 出租樓層 房型 面積(坪) 每戶
月租金(元)
社區管理費
(含機車位清潔費)
總繳金額
公館街20號 8、9、10樓 二房 20.88 22,200 1,879 24,079
公館街22號 8、9、10樓 二房 30.35 31,100 2,732 33,832
公館街30號 8、9、10樓 二房 30.35 31,100 2,732 33,832
公館街32號 8、9、10樓 二房 30.04 29,900 2,704 32,604
公館街36號 8、9、10樓 二房 30.04 29,900 2,704 32,604
公館街38號 8、9、10樓 二房 30.35 32,300 2,732 35,032
公館街46號 8、9、10樓 二房 30.35 32,300 2,732 35,032

備註:
1. 每戶實際坪數依實際登記面積為準。如各戶實際登記面積與上開租金表所載之各戶坪數不一致者,其租金之數額不因此而變動,仍以上開租金表所載為準。
2. 「板橋來青出租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案租賃契約)」簽訂後再行續約時,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保有租金調整之權利,調整後之新費率應於公告後30日實施,自實施日起,應以調整後之新費率計付租金。

(三)租期:租約以每3年為一期,承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至遲應於租期屆滿前1個月)提出續約申請。且須符合本中心所定續約條件,列為准否同意續約之審核要件,續約以一次為原則,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滿時消滅。
(四)月租金:月租金不含每月應繳交予本出租住宅「新板來青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及機車位清潔費用。且承租人應自付「水電(含公共電費分攤)、電話、網路及有線電視等費用」或「另行租賃汽車停車位租金」等。
(五)管理費及機車位清潔費:由承租人負擔,並隨每月租金繳交予本中心,由本中心代收後繳交予「新板來青管理委員會」。承租人應依據「社區住戶規約」之管理費及機車位清潔費分攤基準計收,如前開費用有調整時承租人需應依社區規定辦理繳費。
(六)押金:為 2 個月租金。
(七)簽約公證費用:由本中心與承租人平均分攤, 並於簽約時以現金繳交予民間公證人,並由其開立領據交付之。
(八)遷入保證金:依照「新板來青社區遷入遷出管理辦法」,須先行繳納遷入保證金5,000元,由承租人暫行負擔。待新板來青管理委員會確認搬遷完成時未毀損社區公共設施、設備後,即無息退還。

二、申請承租本案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年滿 18 歲(含)以上 (民國 95 年 6 月 5 日(含)以前出生者) 或未滿 18 歲已結婚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
(三) 申請人須符合政府機關租金補貼相關規定之資格條件
1. 申請人應於提出本案出租住宅申請時,先行檢核是否確符合「政府機關租金補貼相關規定之資格條件」。
2.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政府機關租金補貼審查核可」,如逾前開期限未取得或經補貼機關審查不符規定者,本中心得依約「終止本案租賃契約」。
3. 政府機關有關租金補貼資訊:
(1)內政部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https://has.cpami.gov.tw/house300e/
內政部租金補貼資格檢視及金額試算: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4.aspx
(2)新北市青年租金補貼:https://www.planning.ntpc.gov.tw/home.jsp?id=9615710e2f9f8752


三、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
(一) 113年度出租住宅第1次隨到隨辦-板橋來青出租住宅申請書正本。
(二) 1.檢附【民國 113 年 6 月 5 日(含)後】申請之全戶最新電子戶籍謄本正本。
2.檢附【民國 113 年6 月 5 日(含)後】核發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以上1.2.擇一檢附)
(三)【民國 113 年6 月 5日(含)後】核發之新北市設籍或就學、就業證明(須詳載公司地址)正本

四、申請期限: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截止收件。
(一)僅限現場申請辦理: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於收件時間親至板橋府中青年社會住宅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府後街2號)填寫申請書並完成送件,逾期不受理。
(二)收件及補件時間與地址:
1. 日期:113年6月12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截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30,下午2:00~5:00)
2. 假日加開收件日:113年6月22日(週六)。
3. 收件地點:板橋府中青年社會住宅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府後街2號)。
(三)補正期限:
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不齊全需補正,應依本中心通知之補正時間為準,並於收件時間親至「板橋府中青年社會住宅會議室」完成送件,逾期不受理。

五、選屋序位之決定:迄申請日起截止日止,依本中心實際收取申請件數辦理:
(一) 選屋序位:迄申請日起截止日止,依「收件編號」序號之合格者建立看選屋順序之名冊,辦理合格者申請人之選屋作業,本中心依該名冊次序通知辦理看選屋作業。

六、看屋及選屋簽約:
依看選屋序位,通知申請人辦理看選屋、簽約、公證及點交作業。

七、申辦流程:
(一)繳交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之收件時間內親赴板橋府中青年社會住宅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府後街2號)繳交申請應備文件。有關申請承租之應具備資格及應檢附文件,應依本申請須知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 申請人尚未完成選屋、簽約、公證或點交而被視為拋棄承租權利或已提前終止租約且未被累計扣點達 30 點(含)以上者,仍應依本申請須知繳交應備文件。反之,新北市出租住宅之承租人未終止租約前或租約已提前終止,但累計扣點達30點(含)以上,不得申請承租新北市出租住宅(含本案),如有違反,本中心不核發收件編號或不通知該申請人辦理選屋、簽約等作業,又如於簽約後始發現前揭違反情事,則本案租賃契約書視為自始不生效力。
(二)核發收件編號:
親赴板橋府中青年社會住宅管理中心現場申請者,經本中心人員當場審核後,如申請人之應備文件齊全並資格合格者,本中心即當場核發收件編號予該申請人。反之,如申請人之應備文件不齊全或資格不合格者,本中心將不核發收件編號予該申請人。
(三)選屋序位之公告:
依據本申請須知第五點所決定之選屋序位,全數合格件之申請人選屋序位名單,預計於本案截止收件次日,公告於「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俾供全體申請人查詢。
(四)合格申請人依收件編號取得選屋序號列入遞補名冊:
合格申請人按其申請之承租房型列入遞補名冊。本案日後如有其他餘屋遞補或增加開放戶數時,將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出租住宅遞補作業原則」辦理其他餘屋之遞補承租作業。

八、審查作業程序:
(一)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板橋來青出租住宅(下稱本案)承租及資格審查業務,訂定本審查作業程序。
(二) 資格審查由本中心辦理。
(三) 年齡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本須知所述與年齡相關之資格,皆以本案公告日為其年齡計算之基準日。
(四) 設籍審查及符合政府機關租金補貼相關規定之資格條件調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須知第二點規定。
(五) 本案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申請須知第三點所載之文件,以親送或線上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1. 有關申請日之定義,現場申請者申請日為本中心收件當日,線上申請者申請日為系統申請日。
2. 本案申請人限以單一承租房型提出申請。重複申請者,由本中心通知限期確認,逾期未能確認者,以不合格認定之。
3. 本案申請人資料不齊全、勾選項目有誤或電腦資料誤植,由本中心依申請人所留電話或通訊住址以書面(包含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信函)通知,申請人應依本中心通知之補正時間為準,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概以不合格認定。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本中心於補正通知前實際收訖之申請做為審查依據;未逾期完成補正,依補正後之申請資料重新審查申請人之申請資格。
(六) 本案合格申請人之選屋序位決定規則如下:迄申請日起截止日止,依「收件編號」序號之合格者建立看選屋之順序名冊。
(七) 本案遞補名冊,依本審查作業程序(六)所決定之選屋序位進行遞補,如本案遞補名冊遞補完畢或於失效後仍有餘屋者,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八) 本案合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喪失承租權,由次序位者遞補:
1.逾期未完成選屋、簽約、公證或點交等作業者,遞補者亦同。
2.租期屆滿不續租、租期中提前終止租約、放棄或被撤銷承租權等情事者。
3.自簽訂本案租賃契約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政府機關租金補貼審查核可或經政府租金補貼機關審查不符租金補貼申請規定者。
(九) 租約以每3年為一期,承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至遲應於租期屆滿前1個月)提出續約申請。申請續約時須檢附「受領中之政府機關租金補貼核可證明文件」,並符合本中心所訂續約條件,列為准否同意續約之審核要件,續約以一次為原則,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十) 申請人辦理現場選屋作業時依公告之選屋序位進行,選屋順位依「1、2、3、4」順序,選屋完成後,惟上述員額應以各戶數上限為止。
(十一)選屋與簽約階段應注意事項:
1. 本案選屋與簽約等作業事項及辦理時程,本中心將另行公告,申請人應於所訂日期辦理選屋、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日期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喪失本案住宅承租資格。
2. 申請人接獲本中心簽約通知,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於本中心所訂日期簽約者,得以書面申請並經同意後,暫緩簽約。
3. 公證費用由本中心與承租人平均分擔,於簽約同時繳交之。但申請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政府機關租金補貼審查核可或經政府機關審查不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規定時,公證費用由申請人全額負擔,並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九、其他:
(一)「113年度出租住宅第1次隨到隨辦-板橋來青出租住宅申請書」
1.有意申請承租者得於「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中下載:(https://www.nthurc.org.tw)
(二)有意申請承租者得自本案公告日(即 113 年 6月 5 日)起至板橋府中青年社會住宅會議室現場領取,其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府後街2號,申租洽詢專線:(02) 2966-0050
(三)租約審閱:本案租賃契約書範本亦隨附於民國 113年6月5日公告,申請人得逕自「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下載審閱。
(四)提前終止租約事由:
承租人如有轉租、非法使用新北市出租住宅、積欠達 2 個月租金總額並經催告後仍不悉數繳清或構成其他終止租約之事由者,本中心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應無條件將房屋回復原狀交還予本中心。
(五)違規扣點機制:
承租戶(包含共同居住之家屬或第三人)如有違反「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之情事,本中心將依「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第九條違規處分之規定執行扣點處分,扣點累計達 15 點,承租人不得申請續約,累計達 30 點者,本中心將立即提前終止租約。
(六)本案自113年6月7日公告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收件截止前,本中心仍保有公告及相關隨到隨辦作業之修改及解釋權限。
(七)其他:
合格申請人經通知選屋並完成簽約手續後,應配合相關單位抽查,若發現其資格不符者,租賃契約自始無效,承租人應無條件於本中心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清空房屋並點交相關設備予本中心。

申租洽詢專線:(02) 2966-0050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電話:(02)2957-1999分機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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