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公告本市社會住宅申請及遞補資格註銷規定

12 Jun 2025・公告消息
主旨:公告本市社會住宅承租戶申請本市其他社宅之限制條件暨候補資格註銷規定。
公告日期:114年6月12日

依據: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第8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社會住宅資源之合理配置,申請本市社會住宅者(下稱申請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申請人(含配偶)於承租社會住宅期間,不得重複申請其他社會住宅。惟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有效合約之總租期屆滿前一年內提出申請:
1.  一般戶承租人:其合約總年限為六年,應於第六年(即合約最後一年)始得申請其他社會住宅。
2.  優先戶承租人:其合約總年限為十二年,應於第十二年(即合約最後一年)始得申請其他社會住宅。
3.  本規定自即日起適用本市社會住宅之承租人。
(二)申請人一經完成社會住宅之簽約及入住手續(包含續約),即視為自願放棄其本人(含配偶)於其他社會住宅或出租國宅之候補(候租)資格,由本府或委託經營者逕為註銷其候補(候租)資格,本規定適用即日起辦理簽約入住手續(包含續約)之申請人。
二、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由本府補充說明或另行公告。
現正招租中
X






點擊這裡開始與新北住都智能客服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