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北市青年社宅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其附件

14 Jun 2023
為配合實務管理需求,本中心修正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其附件(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之相關條文內容,說明如下

一、 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2條、第13條:

(一)、 不得再申請承租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或其他公共住宅(下稱限制申請處分)之年期,從兩年變更為三年。
(二)、 違約對象從乙方(承租人)擴大為乙方(承租人)或其同居人或其允許為房屋使用之第三人。
(三)、 限制申請處分適用對象從乙方(承租人)擴大為乙方(承租人)及其同居人或其允許為房屋使用之第三人。
(四)、 新增限制申請處分之起始計算日計算標準,自完成返還房屋之日起算,但如未於終止租約同時完成返還房屋者,於終止租約至完成返還房屋之期間,亦限制其申請。

二、 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第9條第4款:刪除本條文不得申請年限之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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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其附件(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
本案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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