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 111年度招租申請

21 Apr 2022・公告消息
一、簡介                                                

全基地534戶,保留部分戶數做共享生活計畫使用,本次對外出租共508戶,其中265戶為套房、165戶為2房及78戶為3房。 查看社宅

二、環境                                             

本基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莊園街與學府路二段交界處
(一)生活:基地現況周邊主要為住宅區,且基地周圍鄰近公園、學區、市場、大型購物商城、文教等設施,生活機能完善。
(二)交通:鄰近捷運海山捷運站步行約5分鐘,交通便利。

三、交通動線                                            

(一)位於捷運板南線海山站南方海山路前行,於明德路二段路口左轉前行20公尺即右轉220公尺後右轉進入莊園街,續行40公尺,右側即為本社宅。

(二)公車
公車路線 起點 迄點 建議下車地點
847區間車 捷運亞東醫院站 指南客運樹林站 大同莊園
265中央路 土城站 捷運西門站 大同莊園
262 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捷運景安站 學士路口

四、空間規劃與租金                                                

(一)房型

套房265戶(含無障礙15戶)、2房165戶(含無障礙10戶)及3房78戶(含無障礙4戶),共計508戶,各戶坪數詳「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租金表」。

(二)傢俱設備

各房型除水、電、電信、有線電視與網路之管線預留外,基本傢俱皆配有衣櫃、床架、窗簾、電陶爐(套房)、瓦斯爐(二房及三房)、冷氣、流理臺、曬衣架及熱水器;衛浴(廁)部分1套,並裝設其他衛浴必須之設備。

(三)租期與每月租金

租期以3年為一期,總租期以二期(即6年)為原則。但具有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延長為12年,各戶租金詳租金表。

(四)保證金

簽約時,如為一般戶(睦鄰戶、現職警消人員、青年、非青年承租人),保證金(即押租金)為相當於2個月租金;如為優先戶承租人,保證金為相當於1個月租金。

(五)公證費用

由承租人負擔二分之一,於簽約同時繳交之。

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 租金表
房型 出租戶數 出租面積(坪) 住宅每月租金(元)
總坪數

(含公設)
優先戶 一般戶
合計
套房 265 12.5 8,500 10,600
2房型 165 23 13,200 16,500
3房型 18 28 15,900 19,900
60 32 18,200 22,800
合計 508  
備註:

各戶實際坪數依實際登記面積為準,如各戶實際登記面積與上開租金表所載之坪數不一致者,其租金數額,不因此而變動,仍以上開租金表所載為準。

貳、申請須知
一、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以下簡稱本案)承租及資格審查業務,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本須知所述與年齡相關之資格,皆以公告日為其年齡計算之基準日。有關申請日之定義如下:
(一)現場申請者,申請日係為本中心收件當日;
(二)網路申請者,申請日係為系統申請日。
四、申請承租本案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20歲(含)以上或未滿20歲已結婚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公告日為年齡之計算基準日。
(二)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本市。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下同)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1.非屬前述無自有住宅情形者。
2.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含)者。
(四)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含)後),低於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0年為新台幣128萬元(含)整),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110年為新台54,600元(含)整),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在此限。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款所得之計算。
(五)人口數限制:
1.單人不能選擇多房型。
2.家庭成員2人(含2人)以上始可申請2房型。
3.家庭成員3人(含3人)以上始可申請3房型。
(六)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1.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國民住宅等候。
2.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
五、本案之承租類別為下列二種:
(一)符合本須知第四點規定資格並同時屬於第八點第(六)款所稱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者,得申請優先戶。
(二)符合本須知第四點規定資格者,得申請承租一般戶。其中於公告日前,已設籍於土城區滿六個月(含)以上(民國110年10月18日(含)以前設籍)者,得申請承租本案之睦鄰戶;另現任職於公務機關之警消人員,得以本案之現職警消人員戶申請。
本案之優先戶及一般戶(睦鄰戶、現職警消人員、青年及非青年承租人)分配比例依下列原則辦理:
  戶數 資格 套房 二房 三房
優先戶 216 詳申請須知第八點第六款40% 112 70 34
一般戶 292 睦鄰戶為5% 13 8 4
現職警消人員戶為5% 13 8 4
屬20歲(含)以上未滿41歲(不含)之青年族群為40% 102 63 29
屬41歲(含)以上之非青年族群為10% 25 16 7

六、本案符合資格之優先戶及一般戶申請人人數如未超過其分配比例之戶數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優先戶:由本中心另行公告其處理方式。
(二) 一般戶:由本中心彈性調整青年族群、非青年族群及睦鄰戶、現職警消人員戶配租比例或另行公告其處理方式。

七、本中心應就下列承租事項辦理公告:
(一)本案坐落地點、樓層及面積。
(二)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
(三)受理機關及受理期間。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文件資料。
(五)各承租類別戶數、租期及租金。
(六)電腦抽籤原則、日期及流程。
(七) 其他必要事項。

八、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一)本案申請書正本。

(二)
  1. 本公告日(即111年4月18日【含】)後申請之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正本。
  2. 屬本公告日(即111年4月18日【含】)後核發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以上1.2.擇一檢附)
※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最新電子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家庭成員之最近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111年4月18日【含】後)。
(四)家庭成員之財政部國稅局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111年4月18日【含】後)。
(五)本案公告日(111年4月18日【含】後)於新北市就學、就業證明正本或設籍於新北市之戶籍謄本正本。
(六) 申請人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簽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1年4月18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1年3月19日~111年4月18日區間。(3)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4)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4.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111年4月18日【含】後)。
  5. 65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正本。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
  7.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檢附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正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影本。
  9.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正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111年4月18日【含】後)。
  10. 災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並應提供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 街友: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1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提供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或經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九、各階段期程與作業方式
(一)公告日期:民國111年4月18日(星期一)。
(二)申請方式:
  1. 現場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於收件時間親至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管理中心(新北市土城區莊園街155-1號)填寫申請書並完成送件,逾期不受理。
    ※申請受理期限:自民國111年5月3日(星期二)起至民國111年6月7日(星期二)止。
  2. 線上申請:請至「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申請。(https://www.nthurc.org.tw)
    ※系統受理期限:自民國111年5月3日(星期二)起至民國111年5月20日(星期五)截止。
  3. 以上申請資料補正期限:
    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不齊全需補正,應於民國111年6月7日(星期二)下午16:00整前,備妥正確文件完成補正,或依本中心通知之期限前完成補正, 並於收件時間親至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管理中心完成送件,逾期不受理。
(三)收件及補件時間與地址:
時間:111年5月3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30,下午1:30~4:00。)
*另開放週六111年5月14日與111年5月28日
地址: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管理中心(新北市土城區莊園街155-1號)。            

(四)抽籤日期:民國111年7月15日(星期五)。

十、補正作業方式:
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不齊全、承租資格異動或勾選項目有誤等情形,經本中心書面通知(包含且不限於電話、簡訊或信函)後,申請人應於民國111年6月7日(星期二)前補正,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逾期未完成補正:
1.如影響申請資格致不符合規定者,概以申請資格不合格認定。
2.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本中心於補正通知前實際收訖之申請資料計算權重分數。
(二)未逾期完成補正:依補正後之申請資料重新審查申請人之各承租資格類別及重新計算權重分數。
(三)選屋序號確定後,由本中心彙整所有承租資格類別之申請人名單及其選屋序號,並於本中心官網公告。

十一、本案自111年4月18日公告日起至4月30日止,公告期間本中心仍保有公告及相關招租申請作業之修改及解釋權限。

十二、本申請須知及表單至官網(https://www.nthurc.org.tw)瀏覽或下載,若有修正,以本中心官網最新公告為準。

參、審查作業程序

一、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下稱本案)承租及資格審查業務,訂定本規定。

二、資格審查由本中心或本中心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公司(以下簡稱審查機關)辦理。

三、年齡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本案申請須知第三點及第四點第(一)款規定。

四、設籍或就學或就業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

五、無自有住宅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本案申請須知第四點第(三) 款規定。

六、家庭年所得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本案申請須知第四點第(四) 款規定。

七、家庭人口數審查:

(一)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資料,審查家庭成員之人口總數,是否符合各房型家庭人口數規定。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持醫院證明正本或媽媽手冊影本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三)尚無戶籍之外籍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居留證等具公信力文件,證明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得列為家庭人口數。
(四)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夫妻(含分戶),僅得由其中一人為申請人,重複申請時,由本中心向申請人確認放棄者,逾期未能確認,申請在後者視為不合格。
(五)同戶籍之旁系親屬各自申請者,戶籍內直系親屬不得重複計入家庭人口數,重複計入時,由本中心向申請人確認,逾期未能確認,該人口數計入申請在前者。

八、本案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申請須知第八點所載之文件,以親送本中心方式提出申請。
本案申請人限以單一承租類別及房型提出申請。重複申請者,由本中心通知限期確認,逾期未能確認者,以不合格認定之。
本案申請人資料不齊全、承租資格異動、勾選項目有誤或電腦資料誤植,由審查機關或本中心依申請人所留電話或通訊住址以書面(包含且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信函)通知,申請人應於民國111年6月7日(星期二)或本中心通知之期限以前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概以不合格認定或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本中心於補正通知前實際收訖之申請資料計算權重分數;未逾期完成補正,依補正後之申請資料重新審查申請人之各承租類別資格及重新計算權重分數。重新計算分數後,已公開抽籤之補正申請人如與無須補正申請人之權重分數相同,則補正申請人之選屋序號排入該分數中最後序號之後。又如有2人(含)以上相同權重分數之補正申請人,則由本中心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該等補正申請人之選屋序號。

九、本案合格申請人之各階段電腦抽籤規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優先戶抽籤):
依優先戶評點表(如審查作業程序附件一)計算優先戶申請人權重分數,按分數排列序位。
若多位申請人經計算後為相同分數時,則以電腦抽籤決定排序序號。被列為備取名單之申請人將依具有身份類別,如同時具有一般戶(睦鄰戶、現職警消人員、青年、非青年族群)進入各階段抽籤。
(二)第二階段(睦鄰戶抽籤):

 以電腦抽籤決定睦鄰戶申請人(含優先戶備取名單具睦鄰戶身分者)之選屋序號。

(三)第三階段(現職警消人員戶抽籤):

以電腦抽籤決定現職警消人員戶申請人(含優先戶備取名單具 現職警消人員戶身份者)之選屋序號。

(四) 第四階段:

以事先勾選同意參與一般戶抽籤之優先戶備取名單、睦鄰戶備取名單、現職警消人員戶備取名單,與一般戶申請名單共同參與電腦抽籤,決定序號。

十、本案遞補名冊分為優先戶、睦鄰戶、一般警消人員戶、一般戶青年族群及一般戶非青年族群,並依本審查作業程序第九點電腦抽籤決定之選屋序號進行遞補。

列入一般戶抽籤名單之優先戶,同時於優先戶、一般警消人員戶及一般戶青年族群或非青年族群遞補名冊進行遞補;如完成遞補,則另一遞補名冊之序位立即失效。

睦鄰戶尚有餘額需遞補時,由現職警消人員戶遞補;現職警消人員戶尚有餘額需遞補時,依原申請人申請時之年齡,由一般戶青年族群或非青年族群遞補名冊進行遞補。

十一、本案合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喪失承租權,由次序位者遞補:

(一)申請須知第四點第(六)款情事經本中心通知應完成放棄或退租而於簽約時仍未完成者。

(二)逾期未完成選屋、簽約、公證或點交等作業者,遞補者亦同。

(三)租期屆滿不續租、租期中提前終止租約、放棄或被撤銷承租權等情事者。

十二、本案租約以每三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並經審查符合申請承租時之同一承租資格類別者,得以續租,並以一次為原則。但具有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延長為十二年。

本案申請人遞補名冊之有效期間自本中心抽籤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年,屆滿後遞補名冊失效,且遞補承租申請人亦喪失本案承租權。

本案申請人遞補名冊於有效期間內遞補完畢或於失效後仍有餘屋者,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十三、選屋及房型分配

申請人辦理現場選屋作業時依各房型及身分類別進行,套房選屋時,各身分第1順位依「1、優先戶2、睦鄰戶3、現職警消人員戶4、青年族群戶5、非青年族群戶」順序,選屋完成後,再依此順序進行各身分第2順位選屋,依此類推至各順位。二房型、三房型選屋規則比照套房辦理,惟上述身分類別員額應以各身分類別戶數上限為止。

十四、選屋與簽約階段應注意事項。

(一)本案抽籤、選屋與簽約等作業事項及辦理時程,本中心將另行公告,申請人應於所訂日期辦理選屋、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日期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喪失本案住宅承租資格。

(二)申請人接獲本中心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中心所訂日期簽約者,得書面申請並經同意後,暫緩簽約。

(三)已申請暫緩簽約期滿又未完成簽約者,於2年內不得申請承租本案,但因天災等非可歸責於申請人時,不在此限。

(四)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二分之一,於簽約同時繳交之。但申請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時,公證費用由申請人全額負擔,並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五)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合宜住宅。

(六) 家庭成員均不再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含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並於一個月內切結同意撤銷所申請之租金補貼及放棄請領自租期開始後之租金補貼。

十五、本案審查作業程序可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nthurc.org.tw)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並以官網最新公告為準。

十六、以申請須知第4條第2項就學或就業身份申請本案者,申請人應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完成本市設籍。

優先戶評點表
項目 內容 權重 備註
低收入戶 列冊之低收入戶 +4 檢具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中低收入戶 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2 檢具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特殊境遇家庭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 +6 檢具當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 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 +6 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   +2 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老人 75歲(含)以上 +4 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65歲(含)以上,未滿75歲 +2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2 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
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8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重度身心障礙者 +6
中度身心障礙者 +4
輕度身心障礙者 +2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2 檢附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正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影本。
原住民   +4 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災民 災民指各級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4 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街友 街友指經各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為有安置必要及意願者。 +2 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為後由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2 提供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或經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資料下載:

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申請手冊

土城員和青年社會住宅申請書

線上申請網址

申租洽詢專線:(02)2671-0622、(02)2218-2155、(02)2967-2948、
(02)2957-1999分機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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